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色**牌小型轿车,沿陇县秦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陇县财政局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莹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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