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8年4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1的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樱花二路由西向东至书香路与樱花二路十字路南,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8.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何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何某某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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