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座**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F8****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浈江大道南郊四公里由南往北行驶至啤酒厂路口红绿灯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由赖某某驾驶的粤R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5.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赖某某陈述;陈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婷
检察官助理 叶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座**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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