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桦南县前进路税务大厅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昕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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