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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前科: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何某某醉酒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赣饶鉴定[2020]毒鉴字第A17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乙醇成分含量为86.17mg/100ml)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由广丰区丰溪街道沿丰溪路往广丰区天桂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36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丰溪路养村山路口路段,与其同向前方调头由杨某甲驾驶的浙******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4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杨某甲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份、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份、交警大队送检血样交接清单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1900000062号)、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各1份、人口信息查询1份、前科证明1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2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1份;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A179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事故现场照片6幅;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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