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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4********,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农民,家住大理**村委会**某某202O年06月0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1:40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上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15+300米处时,其所驾车右后部与由李某某同向行驶的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碰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0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72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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