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思澜公路K112+100M处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坠翻至路面下方,导致本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他人报警当场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34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结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1256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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