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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释放,2018年11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4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贵******)途径镇雄县黑树镇黑树村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因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镇雄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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