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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6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红谷滩区**项目部工地从事电焊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项目部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9年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花桥街竹叶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酒驾、无证驾驶,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和冷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龙岗花园小区门口的小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喝了白酒。酒后,被告人(无汽车驾驶证)强行驾驶冷某某的赣A****3小型汽车沿龙岗花园小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龙岗花园小区东门以东20米处撞上路沿石,造成赣A****3小型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 民警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带至江西省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抽血过程中被告人未配合,民警强行对其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4.24mg/100ml。2021年1月6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1月7日,冷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对小车损失不再进行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冷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乙醇浓度的鉴定意见;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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