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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镇仿古街“首座KTV”旁停车场向朝阳广场方向行驶。23时27分,行至仿古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郭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如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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