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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1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R6F6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405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随即交通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2016年5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部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检察官助理:罗圣理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1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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