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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古田县**街道******号,住古田县**街道**厂。2000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41分,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中医院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说明、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锦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厂,联系电话1505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使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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