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4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92********,满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道街**号**栋**单元**室)。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路交叉口时因闯红灯通过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黑A****8别克牌小型客车相撞,别克牌轿车又与陈某某驾驶的黑A****7号大众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检举,被告人何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5月10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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