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榕山镇高庙子村往白鹿镇尹坪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江县白鹿镇尹坪村胡萍沟道路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与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132.4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已签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慧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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