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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组,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与朋友蹇某某、彭某某等人一起聚餐、饮酒。同日22时26分许,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琼C*****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八字村出发,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G244线398KM+1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杨某某的住房院内,撞上杨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川A*****号小型轿车、洗衣机等物品,造成被撞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三岔路口,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侦查中,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蹇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苑**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22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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