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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西充县晋城镇“领秀城”小区朋友家中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喝了4杯左右的白酒。饭后,张某某驾驶川R0****小型普通客车送被告人何某某至**小区东门口便离开。随后被告人何某某独自驾驶川R0****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东门出发,沿诚信大道、建设北路、东风路往建材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风东路200米处时,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川RD****小型轿车、川R4****小型轿车、川A0****小型普通客车,致四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回到车内,直到交警到达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积极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侦查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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