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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出生地河南省杞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村**组,现租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B****7白色长安汽车,自本市西青道肘子酥饭店出发,经西青道、金钟河大街行驶至北马路,沿北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公交站时,因行车纠纷被驾驶牌照号为津M****9白色奥迪汽车的孙某某截停,后孙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南马路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南开医院采血,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民警现场确认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车辆及抽血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血样采集登记表、监控视频资料证据说明、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纠违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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