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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81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宿州市埇桥区**公司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自宿州市埇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路,当行驶至**街与**路交叉口东**米附近时,见前方有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在对车辆进行依法检查,遂向后倒车,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倒车过程中与公安机关执勤警车发生刮擦,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0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精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宿州市埇桥区城建配套工程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予从重处罚;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小区******,联系电话1813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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