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沿德城区东方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其车与同向右转弯的王某甲所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使何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受伤。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联系方式:153054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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