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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6月2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晋F****6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应县天美陶瓷厂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怀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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