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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峨眉方向沿峨九路往九里方向行驶。02时06分,当车行驶至峨九路6km+500m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告人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何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15天(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12月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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