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04号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302197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9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7****的汽车从东莞市万江区上东国际附近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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