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星洲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车牌号粤S7**)途经东莞市**镇**路**号对出路段时,先后与黄某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车牌号粤SF**)、与王某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粤S6**号)发生碰撞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车牌号粤S8**)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何某某逃离现场,行驶不远后因前方修路被挡而停车,继而被接报赶来的民警查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0.14mg/ml。案发后,何某某赔偿王某某5241元、赔偿黄某某17841元、赔偿卢某某705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耿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有逃逸行为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0061957;保证人金卓,联系电话1768863454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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