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村前路段,与被害人郑**驾驶桂N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2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郑**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1457****;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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