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6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8Q***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出金穗路南109米时,在车内睡觉被执勤民警检查,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9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试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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