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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2016年5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6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8Q***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出金穗路南109米时,在车内睡觉被执勤民警检查,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9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试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琼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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