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5****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5.4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215****、188780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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