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于2020年6月10日21时53分饮酒后驾驶粤EAR****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环城高速龙溪大道北侧下匝道(荔湾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南部战区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何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卡口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2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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