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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4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8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州市仲恺区**镇**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酒驾,遂驾车往**镇**路**号**厂逃避时,接着跟**镇**路**号**厂门口柱子与长招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厂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民警将其查获并带至仲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

事后,被告人何某某与**厂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表示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94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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