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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2********,广西凭祥市人,壮族,中专文化,村医,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1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夏石久久红山庄返回夏石镇,当行驶至广西凭祥市南友高速公路支线9KM+100M处被王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A****0的小型轿车追尾。经检测,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

2019年9月3日,凭祥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10日晚,何某某和朋友在上石镇路边烧烤摊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1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上石镇往凭祥市区行驶,在凭祥市天南路天桥附近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农  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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