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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D****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山县**镇**北坎路段时,与对向由胡某某驾驶的桂R****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从送检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0267mg/100ml。

事故发生后,民警于2016年8月16日对何某某进行了询问,何某某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蒙山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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