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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处于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安铺镇南环路广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7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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