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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祥符区**路天力蛋糕房门口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将车停入车位,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有B1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胡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何某某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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