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巷**号**栋**单元**。2017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01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 的黑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88.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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