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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春江路沿零陵北路往九嶷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小区前路段时,追尾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湘******小型轿车、致使湘******小型轿车又与前方肖某某停放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发现何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对其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8.13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肖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6月8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同年8月1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上诉人何某某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费126372.2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陈述;3.证人彭某某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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