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GA****号轿车在灌南县泰州路与沂河路交叉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苏E0****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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