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200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董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附近兄弟排档吃饭,期间何某某饮酒。次日1时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U****”的小型轿车,沿盛泽镇目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强武路路口东侧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致车辆、道路护栏受损,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道路护栏损失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