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苏C7****小型轿车送杜某某回家,行驶至岔河镇岔河邮局旁,检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何某某的静脉血液检验鉴定,检出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00.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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