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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716号现住本村。2013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AD97D7小型轿车行驶至定魏线-28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带其到无极县医院抽血待检,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高蓬镇六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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