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5时30分许,其驾驶冀FJ528Q小型轿车沿涿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边各庄治超站前时,被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的经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903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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