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从泸州市合江县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4215蓉遵高速泸州港收费站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龙光集团泸贵公司监控中心报警至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民警将其送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83.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084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8份,视听资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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