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5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11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D0****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瑞湖路十中对面时,发生碰撞前方车辆的交通事故,致袁某某驾驶的浙CM****号小型轿车和彭某某驾驶的浙C5****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于当日0时26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同袁某某、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现场呼气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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