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村**巷**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金港大道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汉庭酒店路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