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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亚麻厂职工,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海盐县**镇**村林某某租房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盐县横港路屯桥路口附近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何某某为逃避检查而驾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安5000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监控视频录像及监控视频截取、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并在被查处时驾车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珊丽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杞县**乡**村**组。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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