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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KV****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南环路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赵某某驾驶的粤B1S****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8.1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 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赵某某提供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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