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市****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车身厂从事焊装工作,现住十堰市茅箭区***院**号**单元***号。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由火车站方向沿人民南路往人民中路方向行驶,行至人民中路三堰岗门口路段掉头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逸。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2.74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十堰市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对道路隔离护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C****0号小型轿车;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 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道路隔离护栏损失;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小勇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十堰市茅箭区***院**号**单元***号,电话1980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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