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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山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现住鄂州市华容区**栋**单元**室。2018年6月1日因饮酒后驾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5月1日23时39分许,酒后驾驶鄂A*****白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江汉区二环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到本市江汉区二环线汉口站至三眼桥路段时,见前方有交警设卡盘查,遂停车向后方通道逃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当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9709****;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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