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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植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0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桑植县**镇**路乌龟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4.3mg/100ml。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4.5198mg/100ml。何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湘******正三轮摩托车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液酒精测试单、桑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视频、登记表、门诊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3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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