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1时,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经道县****开往******,途经道县濂溪桥北岸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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