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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0********,回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家园****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AF0***号日产牌轿车,沿兰州市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河区华林坪隧道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5.1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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