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高安市**宿舍**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6时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国道324线由北往南在中间车道行驶,至国道324线晋江市**镇**村*山路段,在向右侧变更车道时,车辆右侧碰刮在最右侧车道同向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张某某),致摩托车倒地后,被害人张某某被货车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民警通知,停在厦门市翔安区**大道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害人均无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车辆碾压致全身多器官致命伤死亡、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被告人何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175000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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